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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二、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三、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商标法》未用法律条文确定商标使用许可形式,而是将其留给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从实践中看,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一般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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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牢牢把握对商品质量的控制 商标的产权价值在于它所享有的声誉,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即意味着商标信誉寄附于被许可人的行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2、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商品质量控制对于许可人来说,首先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让那些生产能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在授予许可使用权之前,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的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考察、测试。达不到与自己产品相同质量标准的不能售与许可证。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后,许可人应密切注视被许可人的生产销售情况,防止被许可人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方面任何有损商标信誉的现象发生。 在合同期限内,许可人都有责任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工艺制作、产品检验和管理等方面实施必要的监督。当被许可人的产品达不到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应采取果断措施以阻止情势进一步发展,必要时应断然终止合同,收回商标使用许可权。 3、尽心维护商标权 许可人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具体地说,许可人应保证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真实可靠,是经过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且该商标仍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内。许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和两个以上的企业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导致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发生冲突。在合同有效期间,许可人不应将该注册商标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如需转让必须向被许可人说明情况,取得被许可人同意或者与被许可人解除使用许可合同。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经济合同应有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2)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注册商标;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5)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期限应当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 (6)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条款。
(一)没有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仅以《定牌生产委托书》、《生产委托书》等方式单方委托他人生产,受托方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全部标注委托方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地址。 (二)虽然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是在操作上极不规范: 一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采用规范格式; 二是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没有按规定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送达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 三是许可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经商标局公告; 四是被许可人在其生产的产品中除标注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外同时标注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而没有按规定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五是极个别注册商标所有人竟将自己使用的包装物全数提供给被许可人使用,而没有要求并监督被许可人在其产品及包装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以上违法行为的存在,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给工商执法机关查假、打假增加了很大的难处。 一是对虽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没有按规定报送相关机关存查、备案、公告的,可能按照法律规定会被处罚; 二是对被许可人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但是未在其生产的产品及包装上标明自己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按《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若同时标注许可人企业名称及地址的,还可按投机倒把(假冒他人产品产地、厂名)行为定性处罚; 三是对没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就进行生产的,认定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不成立。对被委托方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假冒他人产品产地、厂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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