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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有董事会,各个企业一般都按照《公司法》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应在其职责、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希望这个答复能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有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应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使用公章。尚未见到国家对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不过,各个企业一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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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业务印章种类: 1、业务公章、 2、结算专用章、3、存单(折)专用章、4、业务清讫章、5、受理凭证专用章、6、现金调拨专用章、7、对账业务专用章8、汇票专用章、9、本票专用章、10、转讫章11、假币章、12、票据交换章、13、封包讫章等。其中,前七种印章由省联社统一设计,其余印章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统一设计。会计业务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业务公章:用于(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有价单证及其他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凭证上)如加盖在对外办理的存款证明、资信证明、询征函、委托调查、协议存款证明及签发的签发债券收款凭证、单位定期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签发贷款催收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及其他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凭证上。业务公章按营业机构配备,由本机构会计业务负责人保管使用。(二)结算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结算专用章上刻有支付系统行号,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对外办理结算业务但没有支付系统行号的营业机构应使用其管辖机构的支付系统行号,结算专用章通过编列印章序号的方式进行区分,明确责任。(三)存单(折)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及债券收款凭证上。存单(折)专用章可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四)业务清讫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现金、转账及账户特殊处理等业务时涉及的票据、记账凭证及客户回单等凭证上,表明业务已经处理完毕。业务清讫章可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五)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受理客户提交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凭证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回单上,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受理凭证专用章可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六)现金调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营业机构与中心库或营业机构与所辖网点办理现金调拨业务的相关凭证上。现金调拨专用章按营业机构配备。每个营业机构配备1枚现金调拨专用章,由主管现金调拨人员保管使用。(七)对账业务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信用社与客户之间的对账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对账业务专用章可按业务量酌情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八)汇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的相关凭证上。经批准可签发或代理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并获得支付系统行号和农信银支付系统行号的机构可申请刻制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上刻有支付系统行号,每个签发银行汇票的机构可刻制1枚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及印模卡片按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九)本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营业机构签发的银行本票上。本票专用章按签发本票的营业机构配备,由指定人员保管使用。(十)转讫章:用于加盖在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对公业务涉及系统外的转账票据、结算凭证及回单等相关凭证上。转讫章根据业务需要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十一)假币章:用于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加盖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上。假币章可根据营业机构业务需要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印章序号需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编号规则顺延编列,由业务经办柜员或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十二)票据交换章:用于根据当地票据交换机构要求加盖在提出票据交换凭证上。
具体范围是: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的决议是股东意志的集中,决定着公司的发展方向。决议一旦形成必须得到落实,但由于股东会不直接亲自去执行自己形成的决议,而是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落实执行。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这也是董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融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 2、公章的使用范围最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却不能使用,其一便是同银行结算等与钱有关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必须使用财务印章;其二便是不能在发票上使用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作出同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上述规定也同时明确了,在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也并不是说所有的印章用途仅限于规定的范围。个人认为,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发票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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