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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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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担保合同,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就保证的范围和期间进行约定,保证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设定保证时已确定的债权范围,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的,保证范围为主债、利息、违约金、损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债务的消灭原因有—般原因及特别原因。—般原因有:(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3)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为保证且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通知债权人中止保证合同,保证债务向后消灭;(4)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或更改主合同的。
债务的消除,又称债务的终止,是指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 消除债务有以下含义: 一、债务的消除意味着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务的消除不同于债务效力的停止或削弱。债务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由于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阻止或停止债权效力。 债务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支付请求权,受理合债务人的支付。而且债务的消灭,就是债务关系的消灭,再也谈不上债务的效力。 二、债务的消除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债务的消除和变更是不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客体内容变更。债务主体的变更炙债的转移,债务关系没有消除,只存在于新主体之间。
对于担保合同,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就保证的范围和期间进行约定,保证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设定保证时已确定的债权范围,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的,保证范围为主债、利息、违约金、损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债务的消灭原因有—般原因及特别原因。—般原因有:(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3)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为保证且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通知债权人中止保证合同,保证债务向后消灭;(4)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或更改主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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