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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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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担保合同,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就保证的范围和期间进行约定,保证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设定保证时已确定的债权范围,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的,保证范围为主债、利息、违约金、损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债务的消灭原因有—般原因及特别原因。—般原因有:(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3)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为保证且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通知债权人中止保证合同,保证债务向后消灭;(4)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或更改主合同的。
债务人提存债务后,债务消灭。 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
对于担保合同,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就保证的范围和期间进行约定,保证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设定保证时已确定的债权范围,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的,保证范围为主债、利息、违约金、损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债务的消灭原因有—般原因及特别原因。(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3)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为保证且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通知债权人中止保证合同,保证债务向后消灭;(4)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或更改主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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