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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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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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