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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离婚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一)普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1、离婚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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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离婚诉讼,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按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原告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除了这些案件,其余的都是由法院管辖。
二、特别管辖规定: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 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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