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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但会减少。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
1、保险过期不影响正常处理交通事故,但是保险过期是要扣车处罚的。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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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1、一般情况下会过期,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话,不会过期。 2、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其损失,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两年期;所以交通事故如内果两年还未解决,保险会过期。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容止、中断的话,就不会过期。 3、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例如其中一方已经起诉或者和对方、保险公司调解,但是一直无法达成协议。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1.免责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是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确保第三者得到切实有益赔偿。在本案中,保险事故即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意味着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便从或然转变成应然。投保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并不改变在此之前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即肇事逃逸行为的影响仅及于逃逸之后,不溯及以前。保险公司开设商业三者险业务,即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利用其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关于格式合同问题以下再议)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完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成为保险人免责的理由本案中,保险人提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有明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再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两种法律关系的有意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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