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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延期审理都不计入审限,只有明文规定的几种延期审理情形才不计入,具体不计入审限的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根据我国最新相关法律知识规定,审理期限延长是需要申请的,具体操作是:(一)对于一审刑事案件: 1、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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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法庭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 中止审理,在审判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审判无法进行,法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待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就像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是由于法定事由,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终止审理就是结束审理,不再审理的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也就是说,只有上述的几条内容,延期审理是不计入审限的。以上就是审理期限的延期的计算。
《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解释对申请延期次数没有明确规定,延期多长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期限,即: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由此可以看出,延期审理期限是申请延期审理的次数和时间要受审理期限的限制,不是无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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