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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不计入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规定。刑事案件:延期审理不超过1个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延期审理不超过2个月;民事案件: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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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解释对申请延期次数没有明确规定,延期多长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期限,即: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由此可以看出,申请延期审理的次数和时间要受审理期限的限制,不是无限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发生特殊的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这就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是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二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审限可再延一个月;最高院受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经最高院决定,审限可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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