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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的原则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等四部门的解雇辞退解除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辞退规定》办事。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000年12月2日,原告洪梅芳与被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12月2日至2001年3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被告继续安排原告在原工作岗位上班。2001年4月10日上午,原告洪梅芳在被告矿山车间的岩口作业时不慎受伤,先后在镇江、句容、南京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共用了5000余元。 2002年7月29日,江苏省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梅芳为工伤,句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洪梅芳为七级伤残,洪梅芳对此鉴定不服,向镇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03年2月17日,镇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洪梅芳为八级伤残。洪梅芳对此鉴定仍不服,又向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03年8月5日,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洪梅芳为七级伤残。洪梅芳受伤后,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保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已期满,不同意保持与洪梅芳的劳动关系。 2003年4月10日,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16日作出裁决: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给付洪梅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
1.法院外非诉讼调解在我国,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的民间调解组织及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纠纷的处理是我国离婚案件中法院外的非诉讼调解,其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双方同意以其他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离婚纠纷,并就争议内容达成协议。2.法院诉讼活动前的调解法院附设调解是诉讼前调解。法院附设调解是离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经过程,是对以“第三人”的身份通过对离婚当事人通过说服、劝说和教育使案件尽可能的以调解结案。法院附设调解机构的调解是在离婚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的行为,在整个调解过程与诉讼程序毫无关系,是一种非诉性质的调解。3.法院诉讼活动中的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这里的“应当”通常被理解为诉讼的必经程序,诉中调解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统一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在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调解。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离婚涉及多方法律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不仅涉及解除夫妻关系,还涉及财产性利益及子女的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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