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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2、每月给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总额为5-10元,...
(一)每月给予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放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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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有《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2.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10元,即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60元或120元,每年从取得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2013年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发文,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3.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计划生育的许多优先优惠待遇,都是根据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而由当地政府制订出台的,涉及村级的,还可由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制订若干奖励制度。因此,农村中如果有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分双份责任田的奖励规定,本就说明了该村村委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支持,这就如同一些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了“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的奖励政策一样。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五)优先批给宅基地;(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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