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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2022-10-26
慈善组织负责人是指在慈善组织中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基金会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社会团体中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等职务的人员。慈善法第十六条对慈善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排除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经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募捐方案需要包含: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和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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