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开设优先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咨询等方式,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结算、转诊、综合诊疗等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各地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公开本辖区内以下信息:(一)老年人口数量及基本构成,老年人社会保障基本情况,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二)国家、省和本辖区关于老年人的、政策规定,老年人健康支持、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基本情况;(三)为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的情况;(四)财政资金投入养老服务及保障情况;(五)日间照料中心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行业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情况;(六)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七)对不履行老年人优待规定的救济措施及处理结果;(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支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公开本辖区养老服务信息。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生活照料、生产帮助、房屋维修、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多层次、多样化供给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汇集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引导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代购、家政、送餐、维权、医疗卫生、等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2人已浏览
1,072人已浏览
533人已浏览
5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