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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未加细读即盲目投保。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赔时最重要的依据。投保人投保前应仔细阅读研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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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在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最后,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与用人方协商,协商不好就通过仲裁解决。 如果双方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就直接进行工伤认定,如有争议,就要通过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劳动部门对劳动关系要求比较严,一般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往往比较麻烦。
引发保险纠纷的一般原因如下: 1、保险公司缺乏诚信。 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但部分保险代理人为了揽保取得佣金,向投保人介绍保险险种过程中,过分夸大保险的范围和好处,对保险人免责和不赔付的情形不作说明和解释,不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在理赔时保险人主张免责,引发纠纷。 2、保险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繁琐。 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保险人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想办法找理由拒赔,动辄免责,损害受益人的权益。 3、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 有些保险纠纷案件引起主要是理赔人员业务知识缺乏和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理赔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才能胜任,而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常只经过短期业务培训就上岗。 4、不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送达保险条款文本。 靖江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拖拉机、农用车的保险一般有农机监理所代为出具保单,农机监理所往往不向投保人送达相关保险条款文本,有的甚至收了保险费不签发保险单,只给付一个保险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以对相关车辆的保险情况不清楚而拒赔引发纠纷。 5、保险法司法解释缺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加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能出台,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司法统一。 如《保险法》第17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保险纠纷解决方式:第一、如出现保险合同纠纷前期协商无果且保险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相关法律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保障。这就需要广大的保险客户对相关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维护自身相关权益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设有专门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问题,也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的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便于广大客户的相关权益能够得到更快、更好、更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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