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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标准仍执行2016年相关文件政策。 2、防暑降温费执行范围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其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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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今年陕西省对高温津贴标准做了调整,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费执行范围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也在去年调整提高,防暑降温费标准具体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陕西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00元;其他工人(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每人每天1.20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每人每天1.00元。防暑降温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除生产经营承包单位按照此标准自筹资金发放外,其他单位的防暑降温费均由该企事业单位负责。
(一)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二)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四)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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