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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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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可能会从如下几方面考虑,这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法院会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临时有变更的,也应对传真件之原件存档处理,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同样,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传真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否有效要看情况。如果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在传真合同上签字盖章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传真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签订合同。 书面形式是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有形表达内容的形式。 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显示所包含的内容,并可以随时获取所使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是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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