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协商或者诉讼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此外,附属人和附属人知道附属人没有资格签订和履行合同,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串通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连带责任处理。
目前,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是普遍现象。如果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受害者请求的前提下,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靠车辆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靠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挂靠人同意且放任挂靠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动,如发生交通事故挂靠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4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70人已浏览
4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