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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不只有主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而主给付义务是与从给付义务相关联的概念,指...
双务合同一般不只具有主给付义务,也有应当履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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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
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先给付义务人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双务合同不只有主给付义务。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而主给付义务是与从给付义务相关联的概念,指的是债所固有、必备,也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 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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