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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由于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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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均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相信了解以上内容后,你就知道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的有哪些了
一般情况下,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或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聘请的专家、学者担任。 记录员是指对听证活动进行记录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其他参与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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