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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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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省的江河、湖泊、水库,交界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XX报告。XX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相关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沟通。
经批准设置排污口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排污口、污水采样口,并在污水采样口设立标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内容的标识牌。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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