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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变化的带薪年假可以享受吗?

2022-07-08
根据200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人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限定,工人持续工作2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公司工人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条再次明确,工人持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条例》和《实施办法》均未限定上述“持续工作满12个月”是“在本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12个月”还是“之前在其他用人单位已经持续工作满12个月”。事实上,很多公司在规章规则中限定:“员工在本公司持续工作满12个月的,方可享受年休假。”还有些公司认为,既然法律限定“持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人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则那些自其他单位去职后进入本单位工作,且在进入本单位工作前已经过一段时间无工作状态的员工由于已经终结了“持续工作”的状态,故在其再一次持续工作满12个月前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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