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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关系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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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加班工资; 10、经济补偿金; 1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2、补交社保:不足额缴纳社保是普遍现象; 13、低于最低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4、克扣、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几千年来,我国劳动人民总结生产、生活中的经验教训,说出了许许多多令人深思、发人深省的话,这些话广为流传,为历代所传诵,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谚语。当人们远离自己的家乡时,人们常常不由自主地想起这样的话来:月是故乡圆,水是家乡甜;关不美家乡水,亲不亲故乡人;不做异乡人,不知故乡亲;人们常常从生活中总结经验,得出了许多至理名言:山高高不过脚面,浪高高不过船板;大雁离群难过关,独条鲤鱼难过湾;马的好坏不在鞍,人的好坏不在穿。尤其是在农业生产中,劳动人民总结自然界的规律,得出了很多宝贵的谚语:八月十五云遮月,正月十五雪打灯。霜后暖,雪后寒;风后暖,雨后寒。立秋早,寒露迟,白露麦子正当时。等很丰富也很多,这里举不完……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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