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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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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挪用本公司的资金个人使用,或者向他人贷款,金额大,3个月以上未偿还,或者3个月以下未偿还,金额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挪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本公司的资金金额大,或者金额大,不返还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我们要注意的是,“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起点为6万元;挪用资金属于个人或者营利活动的,犯罪起点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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