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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职业病残等级》GB/T16180-2014年5、二十三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的规定,应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认定为九级残疾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外,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一共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鉴定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已被GB/T16180-2014替代。 鉴定程序: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如果是工伤的话,只要发生过骨折就肯定构成十级伤残,只要骨折曾经做过内固定手术就肯定构成九级伤残。如果伤者的年龄在20多岁、工资水平一般的话,辞工一次性了断,十级应赔六万元左右,九级应赔十二万元左右。 但是,必须要在事发一年之内尽快到劳动局工伤科先申报工伤认定,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方好打劳动仲裁官司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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