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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
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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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办理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若还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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