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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是:当事人撰写仲裁协议,明确仲裁请求;向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确认受理后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庭...
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是:当事人撰写仲裁协议,明确仲裁请求;向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确认受理后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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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如下: 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和复议制度,申请仲裁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申请书,注明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 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4、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简单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独立审理。 5、立案受理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仲裁。因特殊需要,仲裁委员会有权现场受理并裁决纠纷案件。 6、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7、因纠纷停止生产活动的,案件受理后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8、案件遵循先调解后仲裁原则,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应当仲裁。 9、当事人认为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有权申请回避。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10、仲裁庭可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对案件有关事项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也可到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十一、开庭审理案件事先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故缺席的,可作缺席仲裁。 12、仲裁庭按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制作庭审笔录。当事人或代理人、证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13、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是:当事人撰写仲裁协议,明确仲裁请求;向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确认受理后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 2、法律依据《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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