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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劳动仲裁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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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发生争议时,需要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确定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障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出门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明;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四.考勤记录;其他工人的证人证言等。这些都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最常见的证据。事实上,除了这些,还有许多可以用来证明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只需提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劳动者是业务人员,可以提供代表单位协商的授权书,或者单位与其他业务单位订立的业务合同由双方盖章,业务人员作为单位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就是很好的证据。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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