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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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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职工死亡后,无论是什么原因死亡的,都不能继续发放工资了, 在职工死亡以后的后事处理中,根据所在单位性质的不同和本人工龄以及其他条件,发给若干个月的工资,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抚恤金进行调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10个月调整为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 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由现在的500元调整为1200元。 职工死亡后,企业按顺序(第一顺序为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第二顺序为职工的其他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救济金一千元; (二)职工因工(含职业病)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基本抚恤金二千元。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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