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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和女的谈恋爱分手之后,女方怀孕要男方给两万块钱,男方可以不承担吗?

2022-09-18
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有违社会公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的概念。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男女双方婚前属自愿同居,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怀孕后女方做了引产手术,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伤害。女方的损失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按照公平原则,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司法实践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男女双方婚前同居,未婚导致女方怀孕,在当今社会较为普遍。恋爱中的男女未婚同居,不能不计后果,要懂得洁身自爱,尤其是女方,不要因一时冲动给自已带来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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