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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方双方谈恋爱近三年,现女方要分手,男方同意

2022-07-08
谈恋爱期间分手,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有分手费的。但是谈恋爱分手有能退还的财物:恋爱期间对方索要的财物可以退还,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偿还债务可以要求退还,一方给另一方的彩礼可以要求退还。恋爱期间如果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财物不予以退还可算为赠与。一是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以及消费性支出;二是情侣之间的转账以及较为贵重的礼物;三是见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一般而言,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赠送对方的小礼物,例如鲜花、衣服、化妆品等,属于无条件赠与,一旦交付就转移了所有权。恋人之间的红包、转账往往具有特殊含义,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外,一般都被认定为赠与,交付即转移所有权。对于恋人之间赠送较大金额财物的认定,各地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认定模式:一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现金、物品交付即完成所有权转移,房产办理完登记手续即完成所有权转移。二是参照民法典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处理。如果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的,一般倾向于认定返还。三是将大额的赠与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认为大额的赠与,均是附条件的,该条件就是结婚,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则之前的赠与应返还。但考虑到双方交往时间、同居时间等,酌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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