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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原则。...
本省建立健全老年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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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增加报销范围所包含的老年人常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备目录。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产权调换、房屋改建后,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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