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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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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相关机关均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这项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⑤、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⑦、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⑧、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但是,为了严厉打击犯罪,我国法律也规定,下列情形一般是不适用取保候审的: ①、累犯; ②、犯罪集团的主犯; ③、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④、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⑤、暴力犯罪。
以下是适用取保候审情形的内容: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拘留期限内收集不到相应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8、因进行司法鉴定,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 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10、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禁止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后逃逸; (3)不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有异议的; (4)同案人员未被抓获的; 外地户口,本市无固定住所,不能保证随传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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