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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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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需要进行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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