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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院关于商业秘密怎么处理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相关信息没有进入公有领域,不能轻而易举地从公知领域或者行业常识中获得。但是...
在最高院关于商业秘密怎么处理对秘密性的考察一般基于两个因素: 第一,商业秘密开发者耗费的人力财力; 第二,他人正当获取相同商业秘密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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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2.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1、专利。 商业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专利授权的前提是公开,只有公开专利的技术方案才能得到保护。既然所有的专利(国防专利除外)的技术方案都是公开的,那么专利就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或者说专利和商业秘密是死敌。 2、能被反向工程破译的产品。 产品研发出来之后是要推向市场的,只有推向市场才能获得盈利。推向市场之后,即使进行了保密,如果产品的技术方案能够通过反向工程被破译,他人这样获得商业秘密的方式也是不违法的。 对于能够被反向工程破译的产品,企业最好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协商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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