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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2022-01-21
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对房屋产权分割达成的协议,如与购房人和原产权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禁止条款或要求有抵触的,该协议的相关条款的效力一般不予确认。 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依规定该房屋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从产权及使用权两方面折价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其标准按购房当时的成本价除以2即购房当时成本价÷2的公式计算;房屋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当事人的经济补偿,按房屋市场价减去土地使用金、交易税费、原产权单位应提取的增值部分再除以2即(房屋市场价一土地使用金一交易税费一原产权单位应提取的增值部分)÷2的公式计算。双方当事人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购房后出资装修房屋的费用,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适当补偿。 房屋由一方婚前购买并已全部支付购房款,夫妻共同生活未超过八年的,房屋产权归婚前购买一方所有,对另一方不作补偿;夫妻共同生活超过八年的,应予补偿,按上述(4)的原则计算。如属分期付款,婚前一方只付小部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清全部房款的,房屋一般判归原购买的一方所有,对另一方的补偿标准可按上述(4)的原则计算;婚前一方已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房屋一般判归原购买的一方所有,对另一方的补偿可按上述(4)的公式计算后,酌情减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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