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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
从理论上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意味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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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意味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没有其他救济手段了,通说认为,一般救济手段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如果认为交警的检验、鉴定对自己不利,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此有明文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如果不认可,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 2、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后到诉讼之前: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则不能再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此时的救济手段如下: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依据法律规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诉讼阶段:在起诉立案后的过程中,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法庭提出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刑法评价行为。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第二十二也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体是交通管理部门,而交通管理部门属行政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的是行政法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行政法律判断行为。 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各方当事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等进行责任认定;二是推定责任,即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而依法推定事故责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行政法律判断行为,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相应的行政法律,如果在判决中直接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代替刑法意义上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以行政法评价代替刑法评价,使行政责任成为刑事责任的前提,模糊了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界限。
警察认定责任,不服,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申请复核。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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