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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营运:(一)未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二)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
公安、发改、财政、工商、物价、质监、安监、人社、环保、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客运出租汽车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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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禁止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车辆设置客运出租汽车颜色及营运标志。
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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