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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国...
移民安置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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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工程建设应当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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