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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市、县、区应当接收政府组织外迁和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应当持有迁出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资金时,对三峡库区有关县、区应当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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