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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因怀孕或者哺乳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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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仍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直矿工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有可能被认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哺乳期是一年,满一年之后,工作状态就必须回到正轨。女职工哺乳期满后,确实有困难,要求婴儿继续哺乳的,各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宝宝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的话是夏天,也可以延长1~2个月。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对上海市劳动局规定: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的有关条款执行。 (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 (3)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对女性职工的保护,但实践中却有很多用人单位不依法做事,而女职工也不敢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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