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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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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在于它能够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根据成立目的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害和信赖利益的损失。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包括在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的问题。 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这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等。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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