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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种案件最好不要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一般来讲抚养费里面已经包括医疗费和教育费了。一般总的数额是30%是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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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抚养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扣子女抚养费。 根据上述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进入儿童抚养费专用账户或探视儿童时支付。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但法院是否采用一次性支付,取决于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对方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责令其一次性支付。
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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