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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需要对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1、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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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财产的受理费; (3)债权人会议费用 (4)催收债务所需要的费用 (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标准问题,国务院最早的一个文件是《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其中第5条规定:“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还规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其中第5条规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又有一些具体规定。 综上可知,没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应当发给基本生活费;是合同制职工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有所区别,具体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你可向当地政府咨询地方的具体规定。另外,须提醒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优化资本结构”111个试点城市似工业企业。
1、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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