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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工资,是无故拖欠工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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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文件。备案:劳动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监督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复杂案件经上级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案件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文件。如果真的很难写投诉文件,你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督机构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备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节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局投诉属于行政途径,只要在合理期间内主张即可。劳动局讨薪不适用仲裁时效,只要在合理期限内举报即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立案: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案件承办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案件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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