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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贷款未偿还的处理方式

2024-11-08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共同办理了购房贷款手续,但房产所有权仅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和难以定论的情况。这是因为,通过法院裁判来改变房产所有权人,通常需要更改还款责任人,但银行方面可能不愿意配合办理相关的贷款转移手续。如果法院的判决无法落实执行,那么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将无法得到保护。 一般而言,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便其所有权仅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同样适用于按揭购房的情况。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房产是以单方个人财产进行的按揭手续办理,否则在离婚诉讼中,这类房产也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的规定。对于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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