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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进单位三年由于工作性质属于建筑行业。进单位签了合同。每月工资扣除社保费用。但是近三年居然漏缴。并且当初没有办任何社保相关手续。告知无法补交。只给退还本人工资部分。如不愿意可将漏缴社保在一年内调大基数再交。那我三年工龄没了。请问是否可以索退本人和单位应交所有社保”的问题,为您做出如下回答和建议: 您可以向社保中心和劳动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您补交社保。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滞纳金和利息是您最初的社会保障支付产生的两种费用。滞纳金是一种经济制裁,你不按照社会保障支付规定支付社会保障,你可以理解为罚款。利息是你不支付社会保障所欠社会保障基金的时间价值。滞纳金计算规则为:每月社会保险费×欠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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