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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6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方案的议案提请大会审议,备受关注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有望于近日实施。[1] “单独两孩”生育政策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 为了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组织实施,在制定《辽宁省“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实施方案》基础上,相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政策风险评估与防控预案》、《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评估与风险防控预案》、《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风险评估与防控预案》。 辽宁单独二胎新政策出台前生二胎的条件[1]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史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1]
北京“单独两孩”政策设定生育间隔吗为确保政策的稳步实施,避免扎堆生育造成的就医、就学等公共服务压力,北京市继续坚持《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的规定。满足这个两个条件之一即符合本市单独两孩新政的年龄标准。由此可知,北京“单独两孩”政策依然是有生育间隔的规定的。“单独两孩”是长期政策,如果短期内大家扎堆怀孕生产,今后孩子将面临入园难、上学难。卫生部门倡导市民:一是合理安排生育间隔,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注重优生优育。二是合理选择助产机构,目前,北京市已建立了市、区两级互联互通的高危孕产妇转诊网络。建议孕妇本着就近原则合理选择助产机构,不要一味地集中至三级助产机构建档、分娩。三是自然分娩对母、婴均有诸多好处,而且剖宫产再孕会增加分娩风险,在此也倡导首次怀孕且无医学指征的孕产妇自然分娩。相关内容:1、"单独二孩"的"准生证"申请办理主要会涉及三类人群。分别为,准备孕育第二个子女的"单独夫妻"、已经怀有"二孩"的"单独夫妻"和昨天政策出台后出生的"单独二孩",后两种情形的申请人在进行批评教育后,都可以依法申请补办《生育服务证》。2、对于在昨天政策颁布当天出生的"二孩",除正常申办所需提交材料,还需另外提交出生证明,才可补办相应的证件。特别注意: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可以按照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为: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1] 申请材料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申请证明 本人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 ①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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