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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主任提交的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建议,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归档保存三年。...
在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已经设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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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记载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
下列建设项目在验收或者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一)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验收评价,或者经安全验收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者准予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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