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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适用于嫌疑犯、被告人、自诉人、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加者。根据公...
可以不去,但是为了法律公正,建议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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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派出所打电话传唤,那么就不是传唤不是传唤而只是询问的话,就不具有强制性,可以不去 合法传唤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口头传唤;二是针对公安机关认为其可能是参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就应出示书面的《传唤通知书》以及侦查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书传唤针对的对象是公安机关认为其可能是参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其他的证人、受害人,如要求其他非犯罪嫌疑人的证人、知情人员等普通百姓配合调查,不适用传唤这个程序,而只能用其他形式要求百姓作证或配合查明事实
不能不去派出所传唤。因此警察传唤必须去,如果不去,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可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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