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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字但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否成立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已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不用再进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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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这是民法中“履行治愈规则”的体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决定合同性质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了履行。但是,在以下情形中,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履行,即使相对人履行的是主要义务,该合同仍不能有效成立,因为这表示双方对合同内容并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履行了次要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了这种履行,但义务人又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则相对人不能请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主要义务,也即该合同并未成立。
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已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不用再进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这从合同解除的定义可以得出,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履行地不等于合同成立地,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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